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99.12.07 訂定) › 第2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99.12.07 訂定) 第2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之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練。 二、汽車駕駛人、公路人員之考驗及檢定。 三、訓練教材、機務技術之研發及製作。 四、與汽車產業界、學術界、政府機關之協調合作及技術交流。 五、其他訓練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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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