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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99.12.07 訂定) 第3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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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