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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各區臨時工程處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本準則規範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西部濱海公路臨時工程事項,依業務需要設臨時工程處之組織、編制及任務,以有效推動工程進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1-23・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準則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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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各區臨時工程處 (以下簡稱各工程處) 掌理 下列事項: 一、工程設計事項 二、工程預算、發包、施工品質控制及驗收等事項。 三、工程用地事項。 四、材料供應、機具調度、保養及文書、檔案管理、出納、事務管理及不 屬其他各課、室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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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工程處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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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工程處各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二人, 襄助處務。 前項處長、副處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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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西部濱海公路各區臨時工程處置課長、段長、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 程司、工務員、課員、助理工務員、辦事員、書記各若干人。 前項課長、段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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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工程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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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工程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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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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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各工程處為便利施工,得設二至三個工務段,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準則 所定之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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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各工程處於工程完工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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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各工程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工程處擬定,報請公路總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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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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