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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各區臨時工程處組織準則 第2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各區臨時工程處 (以下簡稱各工程處) 掌理 下列事項: 一、工程設計事項 二、工程預算、發包、施工品質控制及驗收等事項。 三、工程用地事項。 四、材料供應、機具調度、保養及文書、檔案管理、出納、事務管理及不 屬其他各課、室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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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各工程處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各工程處各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二人,襄助處務。前項處長、副處長,…第5條西部濱海公路各區臨時工程處置課長、段長、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務員、課員、助理工務…第6條各工程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7條各工程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8條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9條各工程處為便利施工,得設二至三個工務段,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準則所定之員額內派充之。第10條各工程處於工程完工後裁撤之。第11條各工程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工程處擬定,報請公路總局備查。第12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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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