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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了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的組織架構、職責和業務範圍,以確保港務作業順暢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1-10・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 基隆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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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棧埠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倉儲課:設分配、整理二股,掌理倉位準備分配,船舶停靠碼頭聯絡 等事項。 二、搬運課:設裝卸、駁運、貨櫃等三股,掌理貨物裝卸工人調配等事項 。 三、機工課:機工具管理維修業務之督導,工程材料採購招 (發) 標及施 工預算、決算、審核、竣驗等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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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置副處長三人 (一人由正工 程司兼任) ,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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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七人、專員一人、 並置總務室主任、股長、幫工程司、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 工務員、稽查、勞工安全管理員、勞工衛生管理員、課員、倉庫管理員、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辦事員、倉庫副管理員、監工員、書記、 領班、業務工、技術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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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 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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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等若干人,其員額另 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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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 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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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各等通棧 (倉庫) 穀倉及貨櫃儲運場設置人員如下: 一、通棧 (倉庫) 各置主任、副主任。 二、穀倉各置主任、副主任、機務副主任 (兼任) 。 三、貨櫃儲運場各置主任、副主任、機務副主任 (兼任) 。 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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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處設機具所,置主任、副主任、機務副主任 (兼任) 、股長、站長,旅 客服務所置主任,其餘所需人員,均由本處總員額內調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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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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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處長 │一 │ │ ├────────┼───┼─────────────────┤ │副處長 │二(一)│由正工程司兼任。 │ ├────────┼───┼─────────────────┤ │秘書 │一 │ │ ├────────┼───┼─────────────────┤ │課長 │四 │ │ ├────────┼───┼─────────────────┤ │工工程司 │一 │ │ ├────────┼───┼─────────────────┤ │副工程司 │七 │ │ ├────────┼───┼─────────────────┤ │專員 │一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總務室主任 │一 │ │ ├────────┼───┼─────────────────┤ │主任 │二二 │各通棧 (倉庫) 主任一六人、貨櫃儲運│ │ │ │場主任三人、穀倉主任、機具所及旅客│ │ │ │服務所主任各一人。 │ ├────────┼───┼─────────────────┤ │副主任 │二三 │各通棧 (倉庫) 副主任一八人、貨櫃儲│ │ │ │運場副主任三人、穀倉副主任、機具所│ │ │ │副主任各一人。 │ ├────────┼───┼─────────────────┤ │機務副主任 │ (五) │一 貨櫃儲運場三人、穀倉及機具所各│ │ │ │ 一人。 │ │ │ │二 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股長 │八 │內機具所股長三人。 │ ├────────┼───┼─────────────────┤ │站長 │四 │機具所站長。 │ ├────────┼───┼─────────────────┤ │幫工程司 │七 │ │ ├────────┼───┼─────────────────┤ │工務員 │一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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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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