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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處長 │一 │ │ ├────────┼───┼─────────────────┤ │副處長 │二(一)│由正工程司兼任。 │ ├────────┼───┼─────────────────┤ │秘書 │一 │ │ ├────────┼───┼─────────────────┤ │課長 │四 │ │ ├────────┼───┼─────────────────┤ │工工程司 │一 │ │ ├────────┼───┼─────────────────┤ │副工程司 │七 │ │ ├────────┼───┼─────────────────┤ │專員 │一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總務室主任 │一 │ │ ├────────┼───┼─────────────────┤ │主任 │二二 │各通棧 (倉庫) 主任一六人、貨櫃儲運│ │ │ │場主任三人、穀倉主任、機具所及旅客│ │ │ │服務所主任各一人。 │ ├────────┼───┼─────────────────┤ │副主任 │二三 │各通棧 (倉庫) 副主任一八人、貨櫃儲│ │ │ │運場副主任三人、穀倉副主任、機具所│ │ │ │副主任各一人。 │ ├────────┼───┼─────────────────┤ │機務副主任 │ (五) │一 貨櫃儲運場三人、穀倉及機具所各│ │ │ │ 一人。 │ │ │ │二 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股長 │八 │內機具所股長三人。 │ ├────────┼───┼─────────────────┤ │站長 │四 │機具所站長。 │ ├────────┼───┼─────────────────┤ │幫工程司 │七 │ │ ├────────┼───┼─────────────────┤ │工務員 │一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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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棧埠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倉儲課:設分配、整理二股,掌理倉…第3條本處置處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置副處長三人(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襄理處務。第4條本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七人、專員一人、並置總務室主任、股長、幫工程…第5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第6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等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第7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8條本處各等通棧(倉庫)穀倉及貨櫃儲運場設置人員如下:一、通棧(倉庫)各置主任、副主任。二、穀倉…第9條本處設機具所,置主任、副主任、機務副主任(兼任)、股長、站長,旅客服務所置主任,其餘所需人員…第10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第12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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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