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 第11條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浚港課:港灣疏浚工程事項。二、修…第3條本處置處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均由本局及附屬機構正工程司調…第4條本處置專員一人、課長二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六人、副工程司六人,並置總務室主任、幫…第5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6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第7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8條本處為便利施工需要,得按工程性質或地區分設工務所置主任一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並設水電所管…第9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第10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 第10條看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