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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 第5條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 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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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暫…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浚港課:港灣疏浚工程事項。二、修…
第3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均由本局及附屬機構正工程司調…
第4條
本處置專員一人、課長二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六人、副工程司六人,並置總務室主任、幫…
第6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
第7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8條
本處為便利施工需要,得按工程性質或地區分設工務所置主任一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並設水電所管…
第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第11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第4條
看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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