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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 基隆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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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台北港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港航課:設信號臺,掌理港灣設施…第3條本分局置分局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分局長一人,襄理局務。第4條本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三人(工務課長由各級工程司兼任)、副工程司一人、室主任一人,並置臺長、…第5條本分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6條本分局置會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第8條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事人員之任用,尚須合於會計、人事、政風…第9條本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分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第10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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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