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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船舶機械修造工廠 (以下簡稱本廠) 設左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設計課:設計規劃研究事項。 二、工務課:施工招標驗收等事項。 三、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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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廠置廠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廠務,副廠長一人,襄理廠務(正副廠長均由本局或附屬機構正工…第4條本廠置課長二人(均由本廠各級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二人、副工程司二人,並置總務室主任、幫工程…第5條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助理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6條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書記等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第7條本廠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8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第9條本廠為推進廠務,得設廠務會議,其規定另定之。第10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第11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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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