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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 第2條
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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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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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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