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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對國籍及非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站內商業服務設施業者、承接各級航空器維修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之補貼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國籍及非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 (一)國內航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業者所在航空站客運量之減少幅度,得補貼其於該航空站所繳納之降落費、房屋使用費、土地使用費;維護機庫使用費補貼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其補貼計算方式如下: 1.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100%-〔(本年同一月份客運量÷前一年同一月份客運量)×100%〕。 2.一百十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100%-〔(本年同一月份客運量÷一百零八年同一月份客運量)×100%〕。 (二)國際及兩岸航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業者所在航空站客運量之減少幅度,補貼其於該航空站所繳納之降落費、房屋使用費、土地使用費;維護機庫使用費、飛機修護棚廠使用費,與貨運航班及僅載貨客運航班之降落費,補貼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其補貼計算方式如下: 1.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100%-〔(本年同一月份客運量÷前一年同一月份客運量)×100%〕。 2.一百十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100%-〔(本年同一月份客運量÷一百零八年同一月份客運量)×100%〕。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補貼其停留費百分之五十;貨運航班及僅載貨之客運航班,補貼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航空站地勤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業者所在航空站航機起降架次之減少幅度,補貼其於該航空站所繳納之航空站地勤業機坪使用費、房屋使用費、土地使用費;維護機庫使用費及飛機修護棚廠使用費,補貼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其補貼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100%-〔(本年同一月份起降架次÷前一年同一月份起降架次)×100%〕。 (二)一百十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100%-〔(本年同一月份起降架次÷一百零八年同一月份起降架次)×100%〕。 三、空廚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業者所在航空站客運量之減少幅度,補貼其於該航空站所繳納之空廚業機坪使用費、房屋使用費、土地使用費;其補貼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100%-〔(本年同一月份客運量÷前一年同一月份客運量)×100%〕。 (二)一百十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100%-〔(本年同一月份客運量÷一百零八年同一月份客運量)×100%〕。 四、航空站內商業服務設施業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航空站內之餐飲賣店、免稅商店、一般商店、商業廣告、自動販賣機、停車場、花藝店、保險櫃檯、電訊服務及其他提供旅客具商業性質之服務者,依業者所在航廈客運量之減少幅度,如無法區分航廈之業者則依航空站之客運量計算之,補貼其於該航空站所繳納之房屋使用費、土地使用費、權利金;其補貼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1.客運量未滿前一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五十者,全額補貼。 2.客運量為前一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者,其補貼百分比=100%-〔(本年同一月份旅客量÷前一年同一月份旅客量)×100%-50%〕。 3.客運量為前一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其補貼百分比=100%-〔(本年同一月份旅客量÷前一年同一月份旅客量)×100%〕。 (二)一百十年二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客運量未滿一百零八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五十者,全額補貼。 2.客運量為一百零八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者,其補貼百分比=100%-〔(本年同一月份旅客量÷一百零八年同一月份旅客量)×100%-50%〕。 3.客運量為一百零八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其補貼百分比=100%-〔(本年同一月份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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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