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國籍及非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站內商業服務設施業者、承接各級航空器維修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之補貼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國籍及非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
(一)國內航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業者所在航空站客運量之減少幅度,得補貼其於該航空站所繳納之降落費、房屋使用費、土地使用費;維護機庫使用費補貼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其補貼計算方式如下:
1.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100%-〔(本年同一月份客運量÷前一年同一月份客運量)×100%〕。
2.一百十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100%-〔(本年同一月份客運量÷一百零八年同一月份客運量)×100%〕。
(二)國際及兩岸航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業者所在航空站客運量之減少幅度,補貼其於該航空站所繳納之降落費、房屋使用費、土地使用費;維護機庫使用費、飛機修護棚廠使用費,與貨運航班及僅載貨客運航班之降落費,補貼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其補貼計算方式如下:
1.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100%-〔(本年同一月份客運量÷前一年同一月份客運量)×100%〕。
2.一百十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100%-〔(本年同一月份客運量÷一百零八年同一月份客運量)×100%〕。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補貼其停留費百分之五十;貨運航班及僅載貨之客運航班,補貼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航空站地勤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業者所在航空站航機起降架次之減少幅度,補貼其於該航空站所繳納之航空站地勤業機坪使用費、房屋使用費、土地使用費;維護機庫使用費及飛機修護棚廠使用費,補貼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其補貼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100%-〔(本年同一月份起降架次÷前一年同一月份起降架次)×100%〕。
(二)一百十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100%-〔(本年同一月份起降架次÷一百零八年同一月份起降架次)×100%〕。
三、空廚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業者所在航空站客運量之減少幅度,補貼其於該航空站所繳納之空廚業機坪使用費、房屋使用費、土地使用費;其補貼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100%-〔(本年同一月份客運量÷前一年同一月份客運量)×100%〕。
(二)一百十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100%-〔(本年同一月份客運量÷一百零八年同一月份客運量)×100%〕。
四、航空站內商業服務設施業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航空站內之餐飲賣店、免稅商店、一般商店、商業廣告、自動販賣機、停車場、花藝店、保險櫃檯、電訊服務及其他提供旅客具商業性質之服務者,依業者所在航廈客運量之減少幅度,如無法區分航廈之業者則依航空站之客運量計算之,補貼其於該航空站所繳納之房屋使用費、土地使用費、權利金;其補貼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1.客運量未滿前一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五十者,全額補貼。
2.客運量為前一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者,其補貼百分比=100%-〔(本年同一月份旅客量÷前一年同一月份旅客量)×100%-50%〕。
3.客運量為前一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其補貼百分比=100%-〔(本年同一月份旅客量÷前一年同一月份旅客量)×100%〕。
(二)一百十年二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客運量未滿一百零八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五十者,全額補貼。
2.客運量為一百零八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者,其補貼百分比=100%-〔(本年同一月份旅客量÷一百零八年同一月份旅客量)×100%-50%〕。
3.客運量為一百零八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其補貼百分比=100%-〔(本年同一月份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