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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10條

採一次或分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於各次公股出售,開始繳納股款日前離職者,對其依第四條計算可認購股數及得增購股數而尚未認購之部分,喪失其優先認購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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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