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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9條

從業人員得於每次公股出售時,在經核定之可認購股數及得增購股數內自行認購,且不得轉讓,並認足或未繳清部分視同自願放棄認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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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