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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11條

從業人員依第四條計算可認購股數及得增購股數而自願放棄全部或一部認購或喪失優先認購權利之股份,得由交通部或委由各該事業洽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特定人認購,或採其他符合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方式出售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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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