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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隨同轉調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第2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隨同轉調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之航空站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之人員,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為範圍。 繼續任用人員於機場公司成立時擔任之職務,應與改制前所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以下簡稱原機關)之職務等級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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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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