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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隨同轉調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條

繼續任用人員應由政府繳付之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由機場公司編列預算支應,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撥繳事宜。 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者,其具有退撫新制施行前應發給之退休金、撫慰金、撫卹金、資遣給與、補償金、殮葬補助費、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由機場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繼續任用人員退休或在職亡故者之照護,由機場公司參照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或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規定辦理。 繼續任用人員因公涉訟之輔助及因公傷亡慰問金之發給,由機場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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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第3條機場公司應依原機關改制前之職稱及改制後等級相當之職稱,訂定職務對照表,並報交通部備查。第4條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機場公司應就繼續任用人員改制前原適用之航空站組織法規…第5條繼續任用人員以其銓敘審定之職務辦理考績,由機場公司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第6條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支領之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其…第8條繼續任用人員,得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加入交通部公務人員協會。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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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