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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隨同轉調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條

機場公司應依原機關改制前之職稱及改制後等級相當之職稱,訂定職務對照表,並報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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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