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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隊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隊暫行組織規程規範航空隊的組織、任務、權責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確保民用航空業務的順利執行和安全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04-25・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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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隊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航務課:飛行任務之執行,連繫及技術訓練等事項。 二、機務課:飛機維護檢修及器材裝備之管理等事項。 三、總務室:文書、檔案、事務、財產之管理及現金出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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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隊置隊長一人,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副隊長一人 ,襄理隊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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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隊置課長、主任、技師、副技師、技術員、飛航員、飛航業務員、技士 、課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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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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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隊置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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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隊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額│備 註│ ├─────┼────────────┼──┼────────┤ │隊長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副隊長 │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 │課長 │薦任第七職等 │二 │ │ ├─────┼────────────┼──┼────────┤ │主任 │薦任第七職等 │一 │ │ ├─────┼────────────┼──┼────────┤ │技師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六 │ │ ├─────┼────────────┼──┼────────┤ │副技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四 │ │ │ │等至第七職等 │ │ │ ├─────┼────────────┼──┼────────┤ │技術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一四│ │ │ │等至第七職等 │ │ │ ├─────┼────────────┼──┼────────┤ │飛航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九 │ │ │ │等 │ │ │ ├─────┼────────────┼──┼────────┤ │飛航業務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一 │ │ │ │等 │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一 │ │ │ │等至第七職等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一 │ │ │ │等至第七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 │ │ │ │改置 │ ├─────┼────────────┼──┼────────┤ │人事管理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一 │ │ │ │等 │ │ │ ├─────┼────────────┼──┼────────┤ │人事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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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隊訂定,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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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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