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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隊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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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隊暫行組織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隊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航務課:飛行任務之執行,連繫及技術訓練等事項。二、機務…第3條本隊置隊長一人,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副隊長一人,襄理隊務。第4條本隊置課長、主任、技師、副技師、技術員、飛航員、飛航業務員、技士、課員、書記。第6條本隊置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8條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隊訂定,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備查。第9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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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