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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組織規程 第1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辦理飛航服務,設置飛航服務總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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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飛航服務總台掌理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航空氣象、助航等作業與服務之執行及有關設備之管…第3條飛航服務總台設左列各單位:一、技術室:掌理供應計劃,飛航服務設備建立及改善計劃之審核及各項技…第4條飛航服務總台置總台長,綜理台務,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台長,襄助總台長處理台務。第5條飛航服務總台置主任、副主任、區台長、副區台長、塔台長、副塔台長、工程師、組長、台長、主任管制…第6條飛航服務總台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兼辦統計事項。第7條飛航服務總台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8條飛航服務總台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9條飛航服務總台人員之職等、員額另於編制表定之。┌──────────────────────┐…第10條飛航服務總台辦事細則由飛航服務總台擬定,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定之。第11條本規程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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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