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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總台因應業務需要,得設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空通訊、航空氣象及助導航設備維護等近場管制塔台、裝修區台及其所屬各作業台。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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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