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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組織條例 第4條

本總台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營繕、財產管理、印信典守、管考、車輛管理、公共關係及其他不屬於各中心、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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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