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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組織條例 第5條

本總台置總台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台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單位;副總台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台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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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