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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61.07.03訂定) 第21條

副主任、副塔臺長、副區臺長襄助其主任、塔臺長、區臺長處理業務,並於主任、塔臺長、區臺長不在室、中心、塔臺、區臺時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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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