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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61.07.03訂定) 第23條

主任管制員、主任報務員、主任氣象員、主任航詢員、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承主管之命處理所督導之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班務之督導及工作席位之調整。 二、主管業務之分配、執行及查核。 三、臨時緊急情況之處理。 四、工作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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