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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61.07.03訂定)
› 第18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61.07.03訂定) 第18條
總臺長綜理臺務,其職責如下: 一、本總臺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本總臺規章之重要原則指示及決定。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五、各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 七、各級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考核及獎懲。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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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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