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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廠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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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廠(以下簡稱本廠)設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工務課:設計、規…第3條本廠置廠長一人,承臺中港務局局長之命,綜理廠務,副廠長一人,襄理廠務(正、副廠長均由本局正工…第4條本廠置課長二人(內工務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三人;並置幫工程司…第5條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6條本廠置會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本廠得設機具保養場,置主任一人(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其人員由本廠總員額內調派。第8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第9條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訂定,報請臺中港務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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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