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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廠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廠暫行組織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程依舉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廠(以下簡稱本廠)設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工務課:設計、規…第3條本廠置廠長一人,承臺中港務局局長之命,綜理廠務,副廠長一人,襄理廠務(正、副廠長均由本局正工…第4條本廠置課長二人(內工務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三人;並置幫工程司…第6條本廠置會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本廠得設機具保養場,置主任一人(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其人員由本廠總員額內調派。第8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第9條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訂定,報請臺中港務局備查。第10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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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