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 › 第12條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 第12條

各區工程處為辦理工程業務,得設若干工務段(所);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