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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
› 第4條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 第4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議事、印信、事務、出納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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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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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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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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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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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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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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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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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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