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 第14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14條

各運務段、綜合調度所、各工務段、工務養護總隊、各機務段、各檢車段設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各電務段、票務中心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各電力段各置兼任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