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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綜合調度所辦事細則 第7條

貨車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編列。 二、貨物輸送有關規章之修定。 三、貨車運用調配計劃。 四、特種運輸計劃。 五、貨車出租、停租核辦業務。 六、貨車、輸送用具作營業外之核辦。 七、貨車輸送用具、裝卸搬運用具運用計劃。 八、貨車停站中轉標準時間之擬訂。 九、貨車運用效率管制表、各項調配表、貨運概況表填造。 十、貨車、輸送用具、搬運裝卸用具增添、汰舊、改造計劃。 十一、商定運送貨物之核辦。 十二、有關貨物輸送站場、路線及相關設備需求之規劃建議。 十三、運輸中斷時貨物接駁運輸之指定措施。 十四、貨車輸送事故之調查、審議及防範事宜。 十五、輸送業務檢查。 十六、路線、電車線施工封鎖協辦事項。 十七、重大事故、天然災害營運管制中心之協辦事項。 十八、有關文電之處理。 十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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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