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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檢車段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檢車段辦事細則規範臺北檢車段的組織、業務、人員職責等事項,旨在確保臺北檢車段有效執行鐵路列車檢修、維護及安全管理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05-04・共 1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十八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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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檢車段(以下簡稱本段)業務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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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段掌理客貨車行車運轉、檢查修繕、電氣檢修、勞工安全衛生、材料、總務、人事、政風等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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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經指派擔任行車運轉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客貨車運轉、列車檢查。 二、行車事故調查處理。 三、客車清潔事宜。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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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經指派擔任客貨車檢查修繕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客貨車之檢查及修理事宜。 二、動力客車車廂之檢查及修理事宜。 三、客貨車維修工具之管理維護事宜。 四、事故復舊事宜。 五、場區廢水處理。 六、場區消防設備維護事宜。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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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經指派擔任客貨車電氣技術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客貨車之電氣、空調播音、集中供電及機械設備事宜。 二、動力客車之車廂電氣、空調播音及機械設備事宜。 三、客貨車維修有關設備、財產之管理維護與保養事宜。 四、乘務員工指導及訓練事宜。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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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經指派擔任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事項。 二、年度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計畫及執行事項。 三、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四、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案。 五、勞工安全衛生宣導事項。 六、規劃實施員工一般健康檢查。 七、實施轄區單位環境、設施、人員安全衛生稽核、管理、檢查。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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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經指派擔任材料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物料之請領、保管、監守、配發及料帳處理事宜。 二、辦理物料採購、送修事宜。 三、物料之登記、整理清潔等事宜。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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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二、消防業務及各項設備之維護、訓練事宜。 三、辦理所屬文康小組活動之規劃及經費之執行事宜。 四、辦公廳舍內外場所清潔、修繕、維護使用及宿舍管理事宜。 五、財務、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 六、一般性財產、保管品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七、收支審核及請款報銷清單編製、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帳務處理事項。 八、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九、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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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經指派擔任人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新進人員進用甄試事項。 四、任免、銓敘及遷調事項。 五、勞工教育、勞資關係、工作規則事項。 六、考核、獎懲、考成(績)、表揚褒揚及申訴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事項。 九、退休、離職、資遣、撫卹事項。 十、保險、待遇、乘車證、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一、人事資料登錄及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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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經指派專任政風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七、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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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段長綜理段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段長襄助之。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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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段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機務處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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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各層主管對前條逐級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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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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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段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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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段設段務會議,以段長、副段長、各級主管組成之。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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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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