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資訊中心辦事細則 › 第4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資訊中心辦事細則 第4條

經指派擔任電子計算機操作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腦主機系統與週邊設備之設計、採購與建置。 二、電腦主機系統與週邊設備之管理、操作、維護、監控與技術支援等事項。 三、電腦網路系統與網路工作站之設計、採購與建置。 四、電腦網路系統與網路工作站之維運管理、監控與障礙排除等事項。 五、電腦硬體系統之安全管理與研究改進事項。 六、伺服器資料管理、資訊作業處理。 七、電腦資料檔案之備份與管理。 八、電腦售票資料庫之維護與管理。 九、不斷電設備與機房消防設備之管理。 十、電腦應用技術之提昇、操作人員之訓練。 十一、原始資料建檔作業。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資訊中心辦事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