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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電務段辦事細則
› 第15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電務段辦事細則 第15條
各層主管對前條逐級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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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電務段(以下簡稱本段)業務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3條
本段設室、分駐所。
第4條
本段掌理電務電訊、電力照明、電氣號誌、勞工安全衛生、總務、人事、政風等業務。
第5條
經指派擔任電務電訊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電訊設備之建設及保養有關規章辦法之修訂或…
第6條
經指派擔任電力照明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電力照明設備之建設及保養有關規章辦法之修…
第7條
經指派擔任電氣號誌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電氣號誌設備建設及保養有關規章辦法之修訂…
第8條
經指派擔任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事項。二、年度…
第9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印信典守、文書、檔案、物品、庶務等管理事項。二、…
第10條
經指派擔任人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第11條
經指派擔任政風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政風法令宣導事項。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
第12條
經指派擔任分駐所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辦理轄區電務電訊、電力照明、電氣號誌等設備…
第13條
段長綜理段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段長襄助之。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第14條
本段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電務處核定實施。
第16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事項必須緊急處理時,各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陳核定…
第17條
本段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第18條
本段設段務會議,以段長、副段長、各級主管組成之。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19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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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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