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電務段辦事細則 › 第9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電務段辦事細則 第9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文書、檔案、物品、庶務等管理事項。 二、公務車輛管理、租賃、維修及油料管理事項。 三、辦公廳舍、宿舍及其附屬設施之修繕、維護與管理事項。 四、什項設備各項事務性物品之購置與管理事項。 五、民防業務事項。 六、環境衛生之維護事項。 七、各種集會場所之佈置管理事項。 八、現金及銀行存款之收支、帳務登記、銀行往來帳之核對與報表之填報事項。 九、收支審核、什務、財產、材料及各種帳冊登記事項。 十、員工薪津、獎金表冊之登記、發放管理,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十一、薪津、保費、證明單之填發。 十二、預算編製、管控、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等事項。 十三、呆廢料處理事項。 十四、服裝貸與請購事項。 十五、工程勞務採購事項。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電務段辦事細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