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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電務段辦事細則 第5條

經指派擔任電務電訊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訊設備之建設及保養有關規章辦法之修訂或建議。 二、電訊設備之新設計劃。 三、電訊設備之維修改善計劃。 四、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訊設備之新設改善維修之實施。 五、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六、編訂電訊器材採購規範。 七、電訊器材檢驗。 八、電訊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 九、電訊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十、電訊設備失竊、損害賠償之財產處理。 十一、電訊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與處理。 十二、辦理電訊技術訓練。 十三、辦理電訊設備動員作業計劃。 十四、電訊設備專題研究。 十五、無線電通訊業務之督導。 十六、電訊設備搶修報告之審核。 十七、鐵路電話及線路之裝設拆除。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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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