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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電務段辦事細則 第6條

經指派擔任電力照明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力照明設備之建設及保養有關規章辦法之修訂或建議。 二、電力照明設備新設計劃。 三、電力照明設備維修改善、計劃。 四、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力照明設備新設改善維修之實施。 五、零星電力照明設備裝置。 六、編訂電力照明設備器材規範。 七、電力照明設備器材檢驗。 八、電力照明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 九、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十、電力照明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與處理。 十一、辦理電力照明技術訓練。 十二、照明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十三、電力照明設備搶修報告之審核。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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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