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航港局辦事細則 › 第16條

交通部航港局辦事細則 第16條

各航務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業監理業務之執行。 二、船員服務手冊、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作業及船員監理業務之執行。 三、船舶檢查、丈量、註冊、登記、載重線勘劃業務之執行。 四、海事案件之調查處理、打撈業務及海難救護業務之管理。 五、引水業務及引水人管理。 六、航路標誌管理及維護之執行。 七、商港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維護及管理。 八、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應辦理事項之執行。 九、港區污染防治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航政及港政事務之執行。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交通部航港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