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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辦事細則 第8條

船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船舶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擬訂,船舶國際公約之認可及施行之擬議審核。 二、船舶之建(購)造、改造、修理、抵押、出售及拆解等事項之核議。 三、船舶(含小船)檢查、丈量、載重線或吃水尺度勘劃事項之業務督導。 四、船舶登記及小船註冊業務之督導。 五、船舶安全管理與查核、保全事項及保全等級之發布。 六、驗船機構之監督與管理及驗船師執業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 七、船舶技術人員訓練、船舶技術規範、檢查技術標準之研訂及核議。 八、非中華民國國籍船舶申請進入非國際港灣口岸之特許。 九、水運動員準備相關事項之擬訂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船舶事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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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