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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船員訓練班實施辦法
› 第11條
交通部船員訓練班實施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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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船員訓練班(以下簡稱本班)由本部交通研究所或委由相關機構辦理。
第3條
中華民國男性國民,年齡在五十歲以下,思想純正,體格健全,現任或曾任二百總噸以上輪船駕駛部或輪…
第4條
合於前條規定之船員,應填具報名單(另訂之)。檢同證明文件及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寄送本班報名,經…
第5條
在本部交通研究所受訓學員之教學課程,由本班編製教材及課程作業,分寄各學員,在各該輪船船長、輪…
第6條
在岸受訓定員,按期向委託之相關機構報到集體施訓四個月(十六週)。再得依船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兼任…
第7條
受訓學員結業考試,由本班集體辦理,必要時,得專案辦理。
第8條
考試及格學員,由本班發給結業證書。
第9條
領有本班結業證書學員,得依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申請參加考試。
第10條
本班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10條
看 交通部船員訓練班實施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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