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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船員訓練班實施辦法 第3條

中華民國男性國民,年齡在五十歲以下,思想純正,體格健全,現任或曾 任二百總噸以上輪船駕駛部或輪機部乙級船員,積資滿三年以上,經航政 主管機關或服務輪船之船長簽證屬實者,得申請為本班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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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