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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船員訓練班實施辦法 第5條

在本部交通研究所受訓學員之教學課程,由本班編製教材及課程作業,分 寄各學員,在各該輪船船長、輪機長督導下研習教材,並操作習題,習題 作成後,呈由船長、輪機長核簽,郵寄本班,核計平時成績,以十二個月 為一期,受訓期滿,平時作業成績及格者,得依船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兼任 駕駛或輪機實習生一年;實習期滿,由各該輪船船長 輪機長加以考核, 簽證實習報告書 (另訂之) 送本班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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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