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部船員訓練班實施辦法
› 第5條
交通部船員訓練班實施辦法 第5條
在本部交通研究所受訓學員之教學課程,由本班編製教材及課程作業,分 寄各學員,在各該輪船船長、輪機長督導下研習教材,並操作習題,習題 作成後,呈由船長、輪機長核簽,郵寄本班,核計平時成績,以十二個月 為一期,受訓期滿,平時作業成績及格者,得依船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兼任 駕駛或輪機實習生一年;實習期滿,由各該輪船船長 輪機長加以考核, 簽證實習報告書 (另訂之) 送本班審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交通部船員訓練班實施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