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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船員訓練班實施辦法 第6條

在岸受訓定員,按期向委託之相關機構報到集體施訓四個月 (十六週) 。 再得依船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兼任駕駛或輪機實習生一年,實習期滿,由各 該輪船船長、輪機長加以考核,簽證實習報告書送班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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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