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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7條

本處各倉庫區,各置倉庫主任一人,掌理貨物儲存、裝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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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處設二股,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搬運股:碼頭工人出勤、調派、技術指導、效率統計事項。二、倉…第3條本處置處長一人,承花蓮港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一人,襄理之。第4條本處設機具保養場,置主任一人(技術人員兼任),掌理機具之調配、保養及效率考核事項。第5條本處置稽查、幫工程司、股長、技士、倉庫管理員、股員、辦事員、倉庫副管理員、技佐、書記、領班、…第6條本處人事、會計及政風事項由花蓮港務局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派員駐處辦理。第8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第9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花蓮港務局備查。┌────────────────────…第10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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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