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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承花蓮港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一人,襄理 之 (處長、副處長均由高級技術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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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