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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處設船舶機械修理廠,置廠長一人 (由技術人員兼任) ,綜理船舶機具 修護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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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