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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處置課長二人 (由技術人員兼任) 、正工程司二人、副工程司二人,並 置幫工程司、工務員、課員、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監工員、書 記、正駕駛、正司機、水手長、挖泥長、領班、副駕駛、副司機、業務工 、技術工、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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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