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 › 第12條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 第12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 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 、主計、政風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職稱,得以個別職稱之員 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